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33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30號
- 聲 請 人
- 冠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樺
- 送達代收人
- 蘇聖閔
- 相 對 人
-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之主張,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而就該法律關係,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30條已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所提出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