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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他字第2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他字第2號

原告
即上訴人
黃羿喬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即被上訴人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

職權徵收及返還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壹拾伍元。

本件應返還原告即上訴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零參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定。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108年度湖勞簡字第7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院暫免向原告徵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訴訟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在案,且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2%,餘由原告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核,系爭事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命被告向本院補繳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返還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
│兩造各應向本院補繳│          項   目               │         備   註        │
│或本院應返還之金額│                                │                        │
├─────────┼────────────────┼────────────┤
│被告應補繳2,015元 │第一審裁判費806元               │1、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
│                  │(計算式:1,55052/100=806)  │   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
│                  ├────────────────┤  (不含第二審證人旅費共│
│                  │第二審裁判費1,209元             │   1,060元,因證人旅費已│
│                  │(計算式:2,32552/100=1,209) │   由原告先行支付,故無 │
│                  ├────────────────┤   補繳問題。)         │
│                  │共計為2,015元                   │2、依判決請所示訴訟費用 │
│                  │(計算式:806+1,209=2,015)   │   分比例計算。         │
├─────────┼────────────────┤3、原告已先行繳納第一審 │
│應返還原告303元   │第一審裁判費744元               │   裁費1,000元、第二審裁│
│                  │(計算式:1,550-806=744)     │   判費1,163元。        │
│                  ├────────────────┤                        │
│                  │第二審裁判費1,116元             │                        │
│                  │(計算式:2,325-1,209=1,116元)│                        │
│                  ├────────────────┤                        │
│                  │共計為-303元。                 │                        │
│                  │(計算式:744+1,116-1,000-1, │                        │
│                  │163=-3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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