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司聲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麗福建設有限公司、大唐營造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與相對人麗福建設有限公司、大唐營造有限公司終止委任契約,惟依相對人公司所設地址寄發通知,均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相對人等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遷移不明」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麗福建設有限公司、大唐營造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然聲請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之規定,對麗福建設有限公司、大唐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莊燿瑞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尚難逕認相對人公司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核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