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司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相 對 人 許立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將其臺灣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事業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下稱汐止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汐止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