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銘聰、黃文彥即皇廚豬腳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153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 告 黃文彥即皇廚豬腳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00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5 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