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14號原 告 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宛霖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