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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
杜清波
被告
隆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合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91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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