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唐惠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402號原 告 唐惠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