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陳伯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被 告 陳伯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