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陳伯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被 告 陳伯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3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