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訴訟代理人 宋旻錡 被 告 張美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其所有車號846-CC營業大客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