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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424號

原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訴訟代理人
陳一熙
被告
美麗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丞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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