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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翁紫綺

上列抗告人與綵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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