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翁紫綺
上列抗告人與綵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上列抗告人與綵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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