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5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559號
- 原告
- 陳家慶
- 被告
- 八加九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雨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