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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6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66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被告
好萊蛋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鎮鍾
被告
陳白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好萊蛋糕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七堵區、被告楊鎮鍾及陳白雀住所地則均位於高雄市鹽埕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本院卷第39、41頁),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多數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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