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唐惠諼、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姜玄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936號原 告 唐惠諼 被 告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