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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298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298號

原告
樺欽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香

上列原告與立祥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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