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
- 原告
- 晶吉電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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