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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好爸爸無障礙爬梯機接送有限公司即佶勵小客車租
被告
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權
被告
施家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29,599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7 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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