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芝華
- 被告
- 好爸爸無障礙爬梯機接送有限公司即佶勵小客車租
- 被告
- 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權
- 被告
- 施家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29,599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7 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