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0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99號
- 原告
- 天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鐘
上列原告與今一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