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簡筌尉 被 告 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明憲 人 被 告 謝劉玉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謝明憲、謝劉玉招(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 下合稱系爭本票)。詎屆期被告尚欠新臺幣(下同)25萬 9,052元未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四、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系爭本票債務乙節,有系爭本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13頁),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萬9,052元本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週年│ 付款地 │ 備註 │ │號│ │ │ │利率│ │ │ ├─┼───────┼──────┼──────┼──┼───────┼───────┤ │1 │賽蒙特小客車租│60萬9,600元 │106年8月18日│20% │台北市內湖區瑞│免作成拒絕證書│ │ │賃有限公司、謝│ │ │ │光路362號5樓 │ │ │ │明憲、謝劉玉招│ │ │ │ │ │ │ │、廬香孜 │ │ │ │ │ │ │ │ │ │ │ │ │ │ ├─┼───────┼──────┼──────┼──┼───────┼───────┤ │2 │賽蒙特小客車租│85萬2,000元 │105年6月28日│20% │台北市內湖區瑞│免作成拒絕證書│ │ │賃有限公司、謝│ │ │ │光路362號5樓 │ │ │ │明憲、謝劉玉招│ │ │ │ │ │ │ │、廬香孜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