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204號
- 原告
- 儀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茂富
- 訴訟代理人
- 李弘春
- 被告
- 安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房屋,兩造並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份租金僅給付3萬1,000元,自110年1月份至同年6月份之租金則均未給付,共積欠租金66萬2,000元,經扣除被告於本件起訴後給付之10萬元,尚積欠租金56萬2,000元,爰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語,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僅於前提出之異議狀陳稱:兩造已達成協議,被告會陸續償還云云,然未就協議內容作何說明,其所述自難憑採,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