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20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儀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富
訴訟代理人
李弘春
被告
安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房屋,兩造並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份租金僅給付3萬1,000元,自110年1月份至同年6月份之租金則均未給付,共積欠租金66萬2,000元,經扣除被告於本件起訴後給付之10萬元,尚積欠租金56萬2,000元,爰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語,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僅於前提出之異議狀陳稱:兩造已達成協議,被告會陸續償還云云,然未就協議內容作何說明,其所述自難憑採,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