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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運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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