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28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呂宸彰
- 訴訟代理人
- 張中平
- 被告
-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培育
人
兼法定代理 簡靖峰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2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5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2%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20% 加計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