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355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 俊達美研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庭
- 被 告
- 劉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35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4,876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