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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3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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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茂庭
被 告
劉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35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4,876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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