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22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