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3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