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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39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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