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智 被 告 屈定濤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主張均引用兩造所陳書狀。 二、原告請求給付價款,但不能證明裝修工程締約相對人就是被告。所以原告的請求無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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