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67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林王偉
- 代理人
- 林延慶律師
- 被告
-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678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2,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0 年9 月29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240,000 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