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蔡志宏

  • 當事人
    張珮儀即張奕淳游凱方即仕兆洗衣店陳清樂謝瑀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79號 上 訴 人 張珮儀即張奕淳 視同上訴人 游凱方即仕兆洗衣店 陳清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瑀靜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瑀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趙薇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