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79號
- 上訴人
- 張珮儀即張奕淳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游凱方即仕兆洗衣店
- 上訴人
- 陳清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瑀靜
- 訴訟代理人
- 鄭仁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瑀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