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803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江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624元,及其中新臺幣174,665元,自民國95年5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