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89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告
- 張銘哲即甲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8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012 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