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92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長虹虹觀管理委員會
- 訴訟代理人
- 桂建中
- 被告
-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博浩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92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512 元(內含滯納利息新臺幣8,087 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