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慧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