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056號
- 原告
- 立承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瓊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