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鼎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53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新台幣5 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二、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每月董事報酬新台幣45,800元之債權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