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61號原 告 陳培慈 上列原告與飛躍運動館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