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36號原 告 林竑漳即滙盈商行 上列原告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