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47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百滬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