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47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百滬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