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簡政
- 原告周鋕協
- 被告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68號 原 告 周鋕協 周俊雄 周黃雅 被 告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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