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7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702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良
- 被告
- 錦宥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