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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曾金財
被告
蔡宗軒
被告
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被告『曾金財』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被告『蔡宗軒』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應付利息之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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