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曾金財、蔡宗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原 告 曾金財 被 告 蔡宗軒 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被告『曾金財』自民 國110年8月2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被告『蔡宗軒』自民國 110年8月20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應付利息之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