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鄭金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鄭金枝 陳欽龍 陳欽鴻 陳佳荺 陳添貴 陳盈吟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淑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孝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泰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