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57號
- 原告
- 新渼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崇禮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