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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蔡志宏

  • 原告
    龍督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75號原 告 龍督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提起的訴訟,被告沒有訴訟能力,卻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的,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卻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這是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的原告是有限公司,這是原告自己在起訴時所提出的書狀所載明。但有限公司是法人,無法自己從事訴訟行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行為,原告卻沒有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就直接以有限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自應認為其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前經於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後,到現在早就超過5日,原告也都沒有補正,自應認原告 之訴不合法,所以應該依照前面所述的法律規定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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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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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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