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鄭兆祐、葉儀皓
- 原告陳茶莊即偉展計程器廠
- 被告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義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茶莊即偉展計程器廠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訴訟代理人 塗俊綸 謝昆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義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皓 訴訟代理人 林盟淳 蔡淑馨 郭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0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為憑,是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朱鈴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