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陳茶莊即偉展計程器廠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兆祐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義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儀皓
- 設新竹市○○○○○區○○○路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旨在使為原裁定之法院自我審查,如認抗告有理由者,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俾免訴訟程序之遲滯。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裁定,以抗告人收受本院命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5元之裁定,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所提上訴(下稱原裁定)。惟查,抗告人已於110年11月12日以多元化繳費方式,經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如數補繳,有其提出之規費繳款單暨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憑,且有本院入帳後之收據可參。本院未及查得抗告人上開補繳情形而駁回其上訴,自有違誤。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撤銷原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