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原 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