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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

原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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