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62號
- 原告
- 德倫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道君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瑄律師
曹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貝咏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