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96號 原 告 藍巧宣 送達代收人 張仲華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之具體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二、按前項「訴之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