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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原告
    藍巧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96號 原   告 藍巧宣 送達代收人 張仲華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之具體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二、按前項「訴之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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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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