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訴字第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發福伯伯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幽蘭
- 訴訟代理人
- 王晸怡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齊文安律師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㈠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齊文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齊文安律師、葉俊宏律師、何明峯律師」;㈡裁判法院庭銜欄「內湖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訟複代理人之記載,以及裁判法院庭銜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